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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制定出台《瓶装燃气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6-22    浏览次数:32
  为切实加强瓶装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维护瓶装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燃气用户的使用安全,日前临海市制定出台了《瓶装燃气安全管理办法》。
  办法适用于该市区域内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瓶装燃气企业、配送点、送气服务人员)的管理活动。共分八章二十七条,分别对瓶装燃气企业、配送点、送气服务人员各自工作职责及记分制度进行了详细的明确。
  办法要求瓶装燃气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燃气主管单位负责瓶装燃气企业安全监管,实行每年度12分制监管机制,记分达到4分的书面通报,达到8分的约谈瓶装燃气企业负责人并全市通报,达到12分的责令改正并全市通报。
  同时要求配送点管理人员负责配送点的安全管理工作,与瓶装燃气企业签订年度瓶装燃气配送点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与送气服务人员签订年度瓶装燃气送气服务安全管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瓶装燃气企业负责配送点安全监管,实行每年度12分制监管机制,机制原则为达到3分的由瓶装燃气企业进行企业内部通报;达到6分的由瓶装燃气企业约谈配送点管理人员并在企业内部通报;达到12分的由瓶装燃气企业将相关材料上报到燃气主管部门。
  办法还对送气服务人员的从业资格、送气服务作出了要求,并明确配送点负责送气服务人员安全管理,实行每年度12分制监管机制,记分达到4分的由配送点上报到瓶装燃气企业并在企业内部书面通报;达到8分的由配送点上报到瓶装燃气企业,再上报到燃气主管部门并全市行业通报;达到12分的由配送点上报到瓶装燃气企业,再上报到燃气主管部门并全市行业通报,由瓶装燃气企业没收送气专用三轮车和相关证件,取消其送气服务资格,其他燃气企业不得再次接收,3年内不得从事送气服务工作。(来源: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04-08发布)